前不久,一位1歲2個月大的女童捐獻出自己肝臟和腎臟,讓三位器官衰竭的小朋友重獲新生的事件沖上了微博熱搜,大家紛紛為這位小天使的離世感到惋惜,同時也對她和她的家人捐獻器官救助他人的行為感到敬佩。
“醫生,我看新聞說那個小姑娘都可以捐獻器官,那我這樣的可以嗎,有什么條件嗎?我也想盡自己的微薄之力幫助別人,死后捐獻器官!”
在我們科室的一名腫瘤患者今天這樣問我,即使是作為一名醫務人員,也對他的想法也是感到略有意外。但是,回想起來又覺得也在情理之中。這位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受到許多醫護人員的照顧,同樣也受到了社會各個方面的捐贈與幫助。此時想到的捐獻器官,既是讓自己生命得以延續的表現,也是對社會的另一種回報形式。其實,在很多普通的患者,也會有這種想法。問題來了,腫瘤患者是否能夠進行器官捐獻呢?
所謂“器官捐獻”是指人在生前自愿,或死后由直系家屬同意,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最常見的捐獻器官包括:腎臟、肝臟、心臟、肺臟、胰腺、小腸等大器官和心臟瓣膜、皮膚、骨、角膜等組織。捐獻器官,其實是一場生命的延續和接力的過程。
在我國,受傳統觀念“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以及“入土為安”的影響,自愿捐獻器官的人員較少,相對應的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缺口卻很大。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宣傳的推廣和人們思想的轉變,越來越多的人在“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簽署了捐獻器官的志愿書。即便如此,截至2021年,器官捐獻志愿者也只占全人口比例約3%左右,缺口仍然巨大,供需比約為1:30左右。但是腫瘤患者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能否進行器官捐獻,仍是個值得深入討論的話題。
其實,在醫學界,腫瘤患者并不是不能捐贈器官的群體,經過大量的基礎與臨床研究顯示,腫瘤患者實施器官捐贈需要滿足和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除了顱內腫瘤以外,捐贈時候已經無惡性腫瘤存在。眾所周知,轉移是惡性腫瘤主要的生物學特征。正是因為于此,惡性腫瘤患者在實施器官捐贈的時候,其捐贈器官必須進行謹慎、全面的綜合評估,以最后確定是否可以使用。與之相對,如果是良性腫瘤患者,身體某個部位的器官很大程度上可以達到捐贈的要求,但是,還要注重患者本身的身體狀況。
其次,確定無傳染性疾病和嚴重全身感染的存在。腫瘤患者本身若患有以上疾病,對于受供者來說,無異于飲鴆止渴,這也是器官捐贈的禁忌。器官捐贈對于接受器官的患者來說,不能有再傷害身體的表現,也不能有排斥性,而這些對于腫瘤患者的器官而言卻是很高的要求。
第三,相關器官或組織的功能良好。其實在實施器官捐贈的時候,最主要的就是要看患者的身體器官、組織的功能如何。健康的組織、器官可以起到峰回路轉的作用,而移植了不健康的組織、器官的時候,對于接受者而言,無異于將要承受問題器官所帶來的傷害,甚至是導致身體出現更大的危險的發生。因此,這也是捐贈器官最根本、最重要的條件。
比較上述的幾個內容,在臨床諸多組織、器官的移植選擇上,人體眼睛角膜組織的移植倒是一種比較符合要求的,此外,器官移植標準與角膜移植標準也不盡相同。角膜屬于組織,具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它沒有血管、淋巴的營養供給,屬于相對的機體免疫赦免器官。這樣,移植了惡性腫瘤患者眼角膜以后,因腫瘤疾病而出現的惡性腫瘤發生風險并不會很高。
如此說來,腫瘤患者欲實施器官捐贈還真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當生命旅途走到了終點時,死亡或許真的不是最終的樂章,器官捐獻為生命按下了續航鍵,也使得生命的旋律得以長久維持。一面是生命的離開,一面是對生的期盼。如果死亡不可避免,那就讓它變得更加具有意義。作為腫瘤患者,無論最終能否進行器官捐獻,有了這樣一個想法,這已經是留給人世間最好、最圣潔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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