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可以選擇離婚。
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不用離婚,可以直接申請“撤銷”婚姻關系。
——在我們的《婚姻法》和《民法典》規定了兩種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一、因脅迫而結婚;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就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上周,就有這樣一件事情:
南通人小林和小張戀愛一年后結婚,兩人感情甚好。可在婚宴當天晚上,妻子小張發現小林偷偷服藥,于是懷疑小林患有疾病,便問他為何吃藥。
小林說只是吃點保健品。后來,小張一直追問。小林這才吐露了真相。
小林表示,多年前曾患甲狀腺癌,現在已經治愈,只需要長期服藥,不會影響生活和工作,也不影響生育。
而小張卻認為,男方婚前故意隱瞞重大疾病,剝奪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選擇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也也是南通首例因對方隱瞞患癌史而訴請撤銷婚姻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林婚前隱瞞自己“曾患甲狀腺癌”的事實是存在的。但這是否屬于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是本案焦點。
民法典對“重大疾病”沒有明確界定,法院通常參考《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對這類“重大疾病”作出認定。
小林的癌癥是2017年之前患的,經手術治療已經結束,目前恢復狀況良好。法院基于這方面考慮,認為這不屬于重大疾病的范疇。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小張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
在這里我們先不討論男女雙方孰是孰非的問題,我們先來討論下,甲狀腺癌是否屬于重大疾病,以及治愈后的癌癥是否屬于重大疾病這兩個問題。
甲狀腺癌算“重大疾病”嗎?需要終生服藥嗎?
甲狀腺癌經常被人稱為“善良癌”、“幸福癌”
之所以被稱為“善良癌”,是因為它發病緩慢且癥狀較為明顯。我們往往能在中早期發現它,而由于它發病緩慢也讓它成為所有主流癌種中死亡率和復發率最低的一個。
——甲狀腺癌一般可以分為四種亞型:乳頭狀癌、濾泡癌、髓樣癌和未分化癌,而將近90%的甲狀腺癌都是乳頭狀癌,這種亞型的病變生長非常緩慢,通過及時的治療預后非常好,幾乎不會導致患者死亡,其10年生存率達到90%以上。
即使罹患的甲狀腺癌不是常見的乳頭狀癌,而是發病率很低的濾泡狀癌、髓樣癌等亞型,經過規范的治療也有比較良好的預后。
至于甲狀腺癌被稱為“幸福癌”,主要是歸因于甲狀腺癌癌總體治療周期、治療費用較低——早期甲狀腺癌的治療手段主要為手術且成功率較高。
根據前幾年的數據,我國甲狀腺癌的平均治療費用大概為1.5萬元,住院周期大概為兩周。但由于它”癌"的屬性,不少保險項目都將它列為重大疾病的理賠項目之一。因此在網上我們經常能看到“治病花費一萬五,保險賠付50萬”這樣的新聞。由于這類“天降橫財”的屬性,說它是“幸福癌”也當之無愧了。
甲狀腺需要終生服藥嗎?癌癥治愈后還算重大疾病人群嗎?
“可在婚宴當天晚上,妻子小張發現小林偷偷服藥,于是懷疑小林患有疾病,便問他為何吃藥。小林說只是吃點保健品。”
根據新娘的描述,時間的主要矛盾點在于新郎一直在偷偷吃藥,甲狀腺癌肯定不能算治愈。
但法官的判決確實基于“新郎經手術治療已經結束,目前恢復狀況良好。”認為這不屬于重大疾病的范疇。
相信這是很多人覺得不合理的矛盾點。
首先是癌癥治療后的那幾年,是否還算重大疾病呢?
比方說一些高危癌種,治愈后5年、10年也有復發的可能性,這到底算不算呢?
——目前不少重疾險針對甲狀腺乳頭狀癌IIa級及以內且治愈5年以上的患者,還可以標準體承保。精明如保險公司都是如此界定的,法官認為已治愈多年的甲狀腺癌不屬于重大疾病的范疇,相信還是有依據的。
其次是,還在服藥怎么算治愈呢?
一般來說,極少有甲狀腺癌需要終身服用抗癌藥防止復發的例子(至多是術后1-3年服藥)。
更大的可能性是甲狀腺癌患者采取了全切除或近全切除后,需要終身口服左甲狀腺素片等藥劑,起到的是替代已割除的甲狀腺和預防復發的作用,而并非治療癌癥的作用。
因此在這個事件里,即便服藥也能算癌癥治愈。
總而言之,在這件事里,法官的判決結果很“標準”,但至于要不要離婚的問題顯然還要看個人。
有人覺得新娘無知,像甲狀腺癌這樣的“小病”沒必要上綱上線;也有人覺得,這不是病大病小的問題,而是信任問題、原則問題。
我們都認定夫妻之間應該“絕無欺瞞,彼此信任”,也都聽過結婚誓詞中的“相互擁有、相互扶持,無論是好是壞、富裕或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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