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藥三分毒”,這句話用在抗腫瘤藥物的評價上真的是一點也不為過的。隨著腫瘤患者早期診斷、診療技術的不斷進步,腫瘤患者的生存期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隨著時間的延長,抗腫瘤藥物所導致的心臟毒性自然也就展現了出來,并可能成為長期生存者的主要不良反應。
抗腫瘤藥物導致的心臟毒性的發生率差異較大,有報告提示為2%~3%左右,但是,也有研究提示其發生率高達26%。對于心臟毒性的判斷,目前多數情況下采用美國心臟評估委員會(CREC)的評價標準。主要表現為心臟功能降低的心肌病、充血性心力衰竭(CHF)以及心律失常等,其主要的檢測指標為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降低。
在臨床上,導致心臟毒性發生的抗腫瘤藥物很多,主要包括細胞毒性的化療藥物,如蒽環類藥物、烷化劑類藥物、鉑類金屬配合藥物、抗代謝類藥物、抗細胞微管劑等,以及部分靶向藥物和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等。每類藥物心臟毒性的發生機制和表現也各有差異。
蒽環類藥物
蒽環類藥物是目前造成心臟毒性最常見的藥物,在長期生存的患者中約三分之一可以發生心臟并發癥,其中的半數都是使用過蒽環類藥物。蒽環類藥物的毒性與藥物累積劑量及用藥時間直接有關,阿霉素累積劑量超過550 mg/m2時,心臟毒性的發生率>26%。表阿霉素累積量超過900 mg/m2時,心力衰竭的發病率最高可以達到11. 4%。由此說來,在腫瘤疾病的治療過程中對于蒽環類藥物的使用,務必要完整記錄藥物使用的品種和劑量,尤其是在多個不同機構進行治療的過程中,這樣的工作更加具有意義。
抗代謝類藥物
氟尿嘧啶類抗代謝藥物是僅次于蒽環類藥物導致心臟毒性的化療藥物。也是臨床上應用范圍最廣,最容易被臨床忽視的藥物。其心臟毒性整體發生率為30.6%,其中5-Fu為25%,卡培他濱為33.48%。也有資料報道5-Fu心臟毒性發生率為1.2%~18%,病死率<8%。其最初的表現僅僅為胸痛,心律失常或者無癥狀性心電圖改變,極其容易被臨床所忽視。
烷化劑類藥物
烷化劑類藥物的心臟毒性反應程度與藥物劑量直接相關,如高劑量的環磷酰胺,120~200 mg/kg可導致心律失常、心包炎、CHF等發生。
鉑類金屬配合藥物
鉑類藥物的心臟毒性最常表現為各種心律失常、心肌缺血、高血壓、CHF等。遠期毒性反應則為左心室肥大、缺血性心肌病等。
抗細胞微管劑
抗細胞微管劑導致的心臟毒性主要表現為心律失常、血栓形成、心肌缺血、CHF、心肌梗死等。使用紫杉醇類藥物的患者中,約30%可以出現無癥狀性心律失常,多數情況下可以在停藥后恢復正常。
靶向藥物
曲妥珠單抗是典型可以導致心臟毒性的靶向藥物,尤其是對于乳腺癌、胃癌患者,在藥物使用過程中如果序貫、合并使用蒽環類化療藥物,其毒性將更加明顯。貝伐珠單抗作為一種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的單克隆抗體,導致高血壓、CHF的發生率約為4%~35%,且與使用劑量相關。舒尼替尼、安羅替尼等小分子靶向藥物單獨使用,厄洛替尼、吉非替尼等藥物與吉西他濱聯合使用中,其心臟毒性反應也應引起臨床上足夠的重視。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引發的心臟毒性以心肌炎為主,約81%的患者發生在用藥后3個月以內,發生率約為0.02%-1%,但其病死率較高,最高可達到36%-46%。聯合治療用藥時其發生率明顯高于單藥治療。除心肌炎外,部分患者還可以出現心電圖異常、心律失常、心包炎、心包填塞和 Takotsubo樣綜合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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